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零陵区保护性建筑修缮补助办法》的通知
零政发〔2025〕3号
LLDR—2025—000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永州市零陵区保护性建筑修缮补助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3日
永州市零陵区保护性建筑修缮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永州市零陵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升保护性建筑的保护水平,规范修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抢救第一、突出重点、保护风貌、加强管理、合理利用”的工作原则,切实推进资金公开透明、规范合理使用,实行修缮管理和资金管理相结合,鼓励掌握地方风格技艺的有古建筑施工资质企业或工匠(团队)参与修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护性建筑是指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建筑潜在对象以及柳子街、大西门、正大街-城南路等三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传统风貌建筑。
第四条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性建筑专项修缮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市、区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等。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每年列支一批修缮补助资金,当年申报未安排的,纳入下一年度计划。
第二章 修缮补助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补助对象。原则上为个人所有的保护性建筑的合法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有的建筑和产权属于集体、企业所有的建筑,由其产权单位负责,不纳入补助对象。
第六条 补助范围。保护性建筑的合法产权所有人在建筑本体、厢房及在附属的自有空地上,按照审批的修缮方案,实施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能够反映地方特色建筑构成要素的结构性修缮建安工程。
在柳子街、大西门、正大街-城南路三条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保护性建筑外,将与风貌协调建筑或与风貌不协调建筑恢复成为传统风貌建筑的;在保护性建筑附属的自有空地上新建或改造的小庭院、小游园等景观提升工程的,纳入补助范围。
第七条 补助标准。以永州市零陵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计算基数。
(一)历史建筑、历史建筑潜在对象的修缮,补助比例为50%,每栋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补助比例为30%,每栋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将与风貌协调建筑或与风貌不协调建筑恢复成为传统风貌建筑的,补助比例为20%,每栋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在保护性建筑附属的自有空地上新建或改造的小庭院、小游园等景观提升工程,补助比例为10%,每栋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八条 补助原则。原则上按申报的先后顺序进行补助,体现“抢救第一、历史建筑(历史建筑潜在对象)优先”原则。
第三章 修缮方案的申报实施
第九条 修缮方案的申报与实施。
(一)申请。由保护性建筑的合法产权所有人向永州市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审批。永州市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修缮方案、出具预算书并按法定程序审批。
(三)实施。保护性建筑的合法产权所有人按照已审批的修缮方案进行施工。
(四)监督。永州市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永州市零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永州市零陵历史文化名城服务中心、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规划和设计单位等部门做好全过程监督。
(五)验收。修缮完成后,永州市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永州市零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永州市零陵历史文化名城服务中心、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规划和建设五方责任主体等相关部门并邀请专家进行验收。
对保护性建筑的合法产权所有人存在不按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拒不配合检查监督、不按相关规定对修缮项目进行结算的,取消其补助资格;对未按方案实施,且被认定为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要求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拆除并责令修复。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结算拨付
第十条 补助资金结算和拨付。
(一)结算。由保护性建筑的合法产权所有人持验收合格资料(竣工验收表、结算书等相关资料)向永州市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递交申请进行结算,同时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告知其取得补助后的义务和未履行保护责任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审核。补助资金实行“先修后补”,按照审定的修缮方案和实际工程量结算后进行拨付。永州市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验收及结算情况,审核汇总当年度补助资金拟发放情况。
(三)公示。永州市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资金拨付前将建筑修缮情况、补助对象名单和补助金额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地为项目现场和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网,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四)拨付。永州市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审批,由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予以拨付。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取得修缮补助资金的保护性建筑的合法产权所有人,如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经永州市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后,依法追缴其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永州市零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本办法具体实施,做好资金统筹、监督使用。永州市零陵区财政局、永州市零陵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永州市零陵历史文化名城服务中心、零陵城区各街道办事处共同协助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三条 永州市零陵历史文化名城服务中心及时收集保护性建筑修缮工作相关资料,并建立专门档案,督促保护性建筑的合法产权所有人加强后期保护,进一步巩固修缮成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