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依据《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1号)、《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此办法。
二、目标任务
为加强永州市零陵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提升保护性建筑的保护水平,规范修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居民参与保护,通过资金奖补调动居民积极性,推动“政府+市场+居民”共建模式,保留“坡屋顶、马头墙、小青瓦、木格窗、灰白墙、有飞檐”的历史风貌。
三、主要内容
补助范围:保护性建筑是指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确定的历史建筑潜在对象以及柳子街、大西门、正大街-城南路等三条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传统风貌建筑。
保护性建筑的合法产权所有人在建筑本体、厢房及在附属的自有空地上,按照审批的修缮方案,实施具有一定保护价值和能够反映地方特色建筑构成要素的结构性修缮建安工程。
在柳子街、大西门、正大街-城南路三条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保护性建筑外,将与风貌协调建筑或与风貌不协调建筑恢复成为传统风貌建筑的;在保护性建筑附属的自有空地上新建或改造的小庭院、小游园等景观提升工程的,纳入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以永州市零陵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金额为计算基数。
1.历史建筑、历史建筑潜在对象的修缮,补助比例为50%,每栋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补助比例为30%,每栋最高不超过5万元。
3.将与风貌协调建筑或与风貌不协调建筑恢复成为传统风貌建筑的,补助比例为20%,每栋最高不超过2万元。
4.在保护性建筑附属的自有空地上新建或改造的小庭院、小游园等景观提升工程,补助比例为10%,每栋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不适用情形:
1.产权属于国有的建筑和产权属于集体、企业所有的建筑。
2.无产权或产权不全的建筑。
3.申请人不按批准的修缮方案进行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拒不配合检查监督、不按相关规定对修缮项目进行结算的。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