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有关规定制定此文件。
二、目标任务
(一)充分发挥国有企业作用,以合理价格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未售出商品房用作配售型和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促进存量商品房去库存,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真正让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受益,有效满足住房困难群体刚性住房需求。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所称保障性住房,除公共租赁住房外,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配售(配租)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配售(配租)并实施封闭管理的具有保障属性的政策性住房。
(一)收购主体。由符合条件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筹集资金、实施收购、配售(配租)运营等工作。
(二)收购房源要求。收购房源所属房地产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及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信息良好;收购房源为房地产企业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收购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普通住宅标准;收购作为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标准按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执行。优先考虑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和整栋、整小区出售的房源。对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一视同仁。
(三)保障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
四、本通告自2025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